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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

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课题,其探讨始终在“保留死刑”与“限制死刑”的张力中展开,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这一研究不仅关注死刑的司法适用,更着眼于刑罚目的、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的深层逻辑,其发展脉络与中国法治进程和社会变迁紧密相连。

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对死刑废除的探讨始于改革开放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确立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死刑罪名仅为28个,但随后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导致1983年“严打”期间死刑适用范围扩大,这一阶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的实证分析上,学者们通过对比国内外犯罪率数据,发现死刑的威慑效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且过度依赖死刑可能忽视犯罪背后的社会根源,20世纪90年代,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学界开始从“生命权”的宪法高度审视死刑的正当性,部分学者提出“死刑废除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趋势”,但这一观点在当时并未成为主流,更多被视为理论探讨。

进入21世纪,中国对死刑的研究进入体系化阶段,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废除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标志着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突破;202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使死刑总数降至46个,这一立法进程背后,是学界对“死刑适用标准”的深入辩论,研究显示,死刑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非暴力犯罪占比逐步降低,反映出“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政策导向,学者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死刑的威慑力与犯罪发生的概率、刑罚的及时性关联度更高,而非单纯依赖刑罚的严厉性,针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表明,破案率每提高10%,杀人案件发生率可下降约7%,而死刑数量的增减与犯罪率变化并无显著相关性。

在司法实践层面,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举措,学界对此的评价集中在“程序正义”的强化上:通过统一死刑裁判标准、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辩护权,有效减少了冤假错案风险,数据显示,2007-2025年间,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率约为15%,发回重审率约10%,反映出司法对“死刑案件质量”的严格把控。“死缓”制度的完善也成为研究热点,死缓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通过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规定,既保留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为“少杀”提供了缓冲空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终身监禁”条款,针对贪污受贿犯罪,避免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巨大刑罚落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伦理与人权视角的研究则聚焦于死刑的“正当性”争议,支持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国家以暴制暴违背现代文明社会的生命伦理,且死刑一旦误判无法纠正(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而保留死刑的观点则强调“报应正义”,认为对极端犯罪者适用死刑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慰藉,近年来,随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学界开始关注死刑的“社会效果”,包括对犯罪者家属的影响(如子女歧视、家庭破裂)、对犯罪预防的实效性等,一项针对1000名服刑人员家属的调查显示,82%的受访者认为“死刑无法真正缓解家庭痛苦”,反而可能引发社会对立情绪。

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国际比较研究为中国死刑改革提供了参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未强制废除死刑,但要求“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逐步废除”,截至2025年,全球已有70%的国家废除或在实践中停止执行死刑,中国的研究发现,死刑废除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化程度呈正相关,但需结合本国国情,新加坡、日本等保留死刑的国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替代措施(如长期监禁)控制死刑适用,其经验对中国“严格限制死刑”具有借鉴意义,学界也关注到“民意”对死刑政策的影响,调查显示,中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虽高于欧美国家,但近年来从80%以上降至约60%,反映出公众对死刑的认知正从“报应主义”向“理性主义”转变。

未来研究将聚焦三个方向:一是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如是否应引入“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二是大数据技术在死刑案件中的应用,通过建立犯罪风险评估模型,辅助法官裁判;三是死刑政策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如通过完善社会保障、犯罪预防体系,从根源上减少极端犯罪的发生,总体而言,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始终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其渐进式改革路径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彰显了法治文明的进步。


相关问答FAQs

Q1:中国目前是否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
A1:目前中国尚未全面废除死刑,但已具备“严格限制死刑”的条件,从立法层面看,死刑罪名已从68个减至46个,且集中于暴力犯罪等极少数严重罪行;司法层面,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不断完善,确保了死刑适用的审慎性,全面废除死刑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社会治安形势稳定,严重犯罪率处于可控范围;二是公众对死刑的认知趋于理性,支持率进一步降低;三是刑罚体系中的替代措施(如终身监禁)足够完善,能够实现与死刑相当的惩罚与隔离效果,学界普遍认为,中国仍需通过长期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为全面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中国对死刑废除的研究-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Q2:死刑的威慑力在犯罪预防中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A2:学界对死刑威慑力的实证研究存在分歧,支持方认为,死刑对极端犯罪(如恐怖袭击、连环杀人)具有“威慑效应”,尤其对于犯罪成本敏感的个体;反对方则通过跨国数据对比发现,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加拿大)与保留死刑的国家(如美国)在严重犯罪率上并无显著差异,且犯罪率变化更多与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执法效率等因素相关,中国的研究表明,死刑的威慑力具有“短期性”和“局限性”——短期内可能对特定犯罪产生震慑,但长期效果会被社会矛盾、贫富差距等深层因素抵消,多数学者主张,犯罪预防应依赖“综合治理”,包括完善社会保障、强化社区防控、推进法治教育等,而非单纯依赖死刑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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