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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在民法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

养老机构的民法地位研究

养老机构的民法地位,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养老机构作为一方主体所具有的法律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其在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家属、员工、供应商等各方发生法律关系时的角色定位和法律适用问题,其核心在于解决“养老机构是什么”以及“它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根本问题。

养老机构在民法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养老机构的民法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事业单位法人说、营利法人说、以及非营利法人说(特别是其中的捐助法人),每一种观点都基于不同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取向,并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种主要观点及其法律逻辑

(一) 事业单位法人说

这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主流观点,现在已基本被摒弃,但在部分公办养老机构中仍有残余影响。

  •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核心逻辑:公办养老机构由政府设立,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符合事业单位的特征。
  • 法律地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 法律后果
    • 责任承担:通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与政府的紧密联系,实践中政府往往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
    • 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时,其性质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
    • 弊端:该观点导致公办养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运营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纯粹的事业单位法人模式已不适合现代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 营利法人说

该观点认为,无论养老机构的初始设立目的如何,只要其在运营中收取了远高于成本的费用,并将利润进行分配或用于扩大再生产,就应被视为营利法人。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 核心逻辑:许多民办养老机构,尤其是中高端养老机构,其运营模式本质上是商业化的,它们通过向老年人收取高额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来获取利润,并将其作为投资回报,其行为符合营利法人的定义。
  • 法律地位:属于营利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后果
    • 责任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
    • 监管模式:受到市场监管、税务、价格等多方面的严格监管,需要遵循《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规定。
    • 争议点:此观点的最大争议在于,养老机构具有天然的福利性和社会性,完全将其视为“唯利是图”的商事主体,可能削弱其社会责任,导致“天价养老”等问题,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非营利法人说(特别是捐助法人说)

这是目前被广泛接受和倡导的观点,也是《民法典》所构建的框架,它更符合养老机构的本质属性。

养老机构在民法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为捐助法人。”
  • 核心逻辑
    1. 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核心宗旨是提供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权益,而非为出资人谋取利润,即使机构有结余,也必须全部用于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改善服务,不得进行分红。
    2. 财产的公益性:其财产(尤其是社会捐助和政府补贴部分)具有公益属性,服务于不特定的老年人群体。
    3. 组织形式契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养老机构最常见的形式,而《民法典》明确将社会服务机构归类为捐助法人。
  • 法律地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 法律后果
    • 责任承担:捐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人、捐赠人不得取得财产权利,但有权监督其运营。
    • 优惠政策:作为非营利组织,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水用电、政府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是其能够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重要保障。
    • 治理结构:需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运营的透明性,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民法典》下的法律定位与责任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养老机构的民法地位提供了更清晰、更现代化的法律框架。

主体资格:以“捐助法人”为核心,分类定位

  • 公办养老机构:可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改革中逐步向“非营利法人”靠拢,强调其公共服务职能。
  • 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这是最主流的形式,直接被界定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
  • 营利性养老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属于营利法人(公司),其运营必须遵循《公司法》等商事法律。

核心法律关系与责任认定

养老机构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

养老机构在民法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服务合同关系

这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最核心的法律关系。

  • 合同性质:通常被认定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养老机构提供住宿、餐饮、护理、医疗、文娱等服务,老年人或其家属支付相应费用。
  • :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安全保障、精神慰藉等,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事实上的服务关系。
  • 养老机构的义务
    • 主给付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和质量的服务。
    • 从给付义务: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定期巡查、防止走失、及时处理突发疾病等。
    • 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告知义务等。
  • 违约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护理不当、设施损坏导致老人受伤、食物中毒等),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非营利机构中,其赔偿责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

(2) 侵权责任关系

当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产生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证明养老机构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常见侵权情形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牌导致老人摔伤、设施设备维护不善导致意外。
    • 未尽到合理照护义务:如护理人员疏忽导致老人压疮、烫伤、走失、自残或互伤。
    • 医疗护理过错:如护工错误用药、延误救治等。
  • 责任主体:养老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由养老机构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免责或减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老年人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故意造成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但这需要养老机构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

(3) 代理关系

在实践中,养老机构常常扮演老年人的代理人角色,尤其是在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

  • 法定代理:当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通常是配偶、子女)是法定代理人,养老机构与监护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不影响监护人的代理权。
  • 委托代理:老年人可以基于信任,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委托养老机构处理特定事务,如代为购买物品、代为接收信件等,这种代理关系需要明确授权范围,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建议

  1. 法律定位模糊导致监管困境

    • 问题:现实中存在大量“挂非营利,行营利之实”的养老机构,它们享受着非营利机构的税收优惠,却以高额利润为目标,扰乱了市场秩序。
    • 建议:加强对养老机构非营利性的实质审查,建立财务审计和信息公开制度,严查违规分红和关联交易,对于违规机构,应取消其非营利资格并追缴优惠。
  2. 合同文本不规范,权责不清

    • 问题:许多养老机构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模糊,特别是对免责条款、服务标准、意外处理等关键问题约定不明,容易引发纠纷。
    • 建议:民政部门应制定标准化的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同法律知识普及。
  3. 责任边界难以划分

    • 问题:老年人身体机能自然衰退导致的损害,与养老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老人在家中摔倒,究竟是护理不当还是自身不稳所致?
    • 建议:推广和普及意定监护安宁疗护等制度,引入第三方医疗鉴定和责任保险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科学依据和风险分担渠道。
  4. 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 问题:在处理养老机构纠纷时,《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可能存在交叉或冲突,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养老机构的民法地位,不应是单一的、僵化的标签,而应是一个以“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为原则和主流,以“营利法人”为补充和特例的多元化、分层级的法律体系。

  • 价值导向:应坚持养老事业的福利性、公益性和社会性优先,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走非营利发展道路,这是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根本所在。
  • 现实路径:在承认非营利法人主导地位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监管确保其“名副其实”,同时允许营利性机构作为有益补充,满足市场高端、个性化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竞争。
  • 制度保障: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应着力于细化非营利法人的治理规则、明确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风险分担机制,从而为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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