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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辅助人制度运行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基于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视角

专业辅助人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

专业辅助人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应对专业性、技术性纠纷的产物,其核心功能是为法庭审理提供专业意见,辅助事实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角色定位模糊、选任机制不健全、质询规则缺失、意见效力不明等一系列困境,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专业辅助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功能,深入剖析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核心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管理等多个维度提出系统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该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专业辅助人制度运行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基于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视角-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专业辅助人制度概述

1 制度定义与内涵

专业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并接受法庭及对方当事人质询的诉讼参与人。

其核心内涵在于:

  • 主体资格: 具备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技能或经验。
  • 诉讼参与性: 是正式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 功能定位: 辅助法庭,而非主导审判,其作用是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弥补“专业鸿沟”,其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2 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依据

  • 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的“仵作”制度、近代的“鉴定人”制度,都蕴含了专业辅助的影子,现代意义上的专业辅助人制度,是随着20世纪末以来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环境侵权、金融证券等新型复杂案件的激增而逐步确立和完善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等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程序、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3 制度的核心功能与价值

  1. 弥补法官知识盲区: 法官是法律专家,但不可能通晓所有领域的科学知识,专业辅助人能够将晦涩难懂的专业语言“翻译”成法庭能够理解的法律语言。
  2.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借助专业辅助人的力量,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主张进行有效的质证和反驳,实现武器平等。
  3. 提升司法裁判质量: 通过对抗性的专业意见交锋,帮助法庭更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减少因专业认知不足导致的错判风险。
  4. 提高司法效率: 专业辅助人出庭可以澄清关键事实,避免因专业问题不明而导致的反复鉴定、调查,从而缩短审理周期。

专业辅助人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尽管制度已建立多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水土不服”的问题。

1 角色定位模糊:“专家辅助人”还是““专家证人”?

这是最根本的困境,我国法律未明确使用“专家证人”这一称谓,而是采用了“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业辅助人制度运行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基于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视角-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立场问题: 专业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并付费的,其意见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更像是“一方专家”,但其法律地位又要求其客观中立,这导致其角色在“中立的鉴定人”和“带有立场的当事人代理人”之间摇摆。
  • 功能混淆: 其功能究竟是补充、解释鉴定意见,还是独立地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新意见?实践中界限不清,容易导致庭审焦点混乱。

2 选任机制不规范,公信力存疑

  • 选任渠道单一: 多数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寻找,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这导致选任标准不一,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 “关系案”、“人情案”风险: 当事人可能选择与其关系密切或能提供“有利”意见的专家,而非真正具有权威性的专家,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
  • 缺乏名册管理: 与司法鉴定人不同,专业辅助人尚未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统一名册,法院和当事人难以进行有效筛选。

3 出庭质询规则缺失,庭审流于形式

  • 质询权不明确: 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专业辅助人如何进行有效质询?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是像对证人一样发问,还是可以进行专业性的辩论?
  • 对抗性不足: 由于缺乏明确的质询规则,庭审中常常出现“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局面,双方的专业意见无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碰撞和检验,法官难以辨别真伪。
  • 法官引导作用弱: 面对专业领域的“神仙打架”,法官往往因知识局限而难以有效引导庭审,质询过程容易偏离主题或陷入僵局。

4 意见效力不明,裁判采纳标准不一

  • 证据属性不清: 专业辅助人的意见究竟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法律定位模糊导致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难以界定。
  • 裁判说理简单化: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是否采纳专业辅助人的意见,往往仅以“经审查,该意见具有客观性/缺乏依据”等简单理由一笔带过,缺乏详细的说理过程,难以服众。
  • 自由裁量权过大: 由于缺乏明确的采纳标准,法官在决定采信哪一方专业意见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5 责任追究机制缺位,诚信风险突出

  • 出庭义务与责任不匹配: 专业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但没有像鉴定人那样的明确法律责任,如果其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意见,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 缺乏惩戒措施: 对于作伪证或提供不实意见的专业辅助人,目前缺乏有效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机制,这可能导致“专家”成为当事人“购买”的工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完善我国专业辅助人制度的路径探索

针对上述困境,需要从立法、司法、行业管理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

1 立法层面:明确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1. 明确角色定位: 在立法上进一步厘清专业辅助人的“中立技术服务者”角色,强调其对法庭的忠诚义务,弱化其当事人的“代理人”色彩,可以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探索建立“法院指定的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并行的双轨制。
  2. 细化权利义务: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专业辅助人的出庭义务、如实陈述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享有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材料、获得报酬等权利。
  3. 建立法律责任体系: 明确规定专业辅助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业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以增加其作伪证的成本。

2 司法层面:规范程序与强化庭审功能

  1. 建立专业辅助人名册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分领域、分等级的专业辅助人名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优先从名册中选取专家,保证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名册外的专家,但需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
  2. 完善质询程序规则: 制定详细的法庭质询指引,可设置“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等环节,借鉴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保障双方对专业辅助人进行有效、有序的质询。
  3. 强化法官的审查与引导职责: 法官应加强对专业辅助人资质、意见的关联性、科学性的审查,在庭审中,应积极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专业辩论,必要时可引入“专家对质”程序,让双方专家在法庭上直接交锋,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

3 管理层面:构建行业自律与监督体系

  1. 成立行业协会: 鼓励建立各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标准,对专业辅助人进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
  2. 建立诚信档案与评价机制: 建立专业辅助人的个人诚信档案,记录其出庭表现、意见采纳率、有无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名册准入、退出机制挂钩。
  3. 探索多元化的费用承担模式: 改变单一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模式,探索建立“败诉方承担为主、法院酌情承担为辅”的费用分担机制,减少当事人因费用问题而聘请“廉价专家”的动机。

专业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与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该制度在“形”上已备,但在“神”上尚不完善,角色模糊、规则缺失、管理缺位是其核心症结,未来的改革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明确化、程序精细化、管理科学化,构建一个权责清晰、程序公正、监督有力的专业辅助人制度体系,唯有如此,才能让专业辅助人真正成为法官的“外脑”、当事人权利的“守护者”,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专业辅助人制度运行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基于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视角-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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