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两个核心概念,二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准确区分二者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责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定义来看,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出他人的要约,自身并不具备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效力。

要约的构成要件与法律特征
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即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等,使受要约人能够据此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之一,即要约人需有明确的“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三是向特定人(或虽不特定但可确定)发出,甲向乙明确表示:“愿以10万元将我的二手车(车牌号XXX,车辆识别代号XXX)卖给你,本周内回复。”该表示包含标的、价款、数量(一辆车)等核心条款,且表明乙回复即受约束,构成要约。
要约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效力上:对要约人而言,要约生效后(通常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如要约人承诺前明确表示撤销或受要约人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对受要约人而言,其享有承诺权,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成立(除非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要约邀请的构成要件与法律特征
要约邀请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引出要约”的目的,法律上通常认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其本身不具备承诺约束力,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除非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约束意思的情形),商场发布的“全场商品8折促销”广告,因未针对特定主体,也未明确数量、具体商品型号等核心条款,仅是引诱消费者前来选购,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明确“前100名购买某型号手机的顾客,以2999元价格购得,限今日有效”,则因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了受约束的意思,可能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邀请人不受其内容的约束,即使对方按照邀请内容提出“承诺”,邀请人也可拒绝,房地产开发商发布的售楼书中标明“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2万元,户型为三室两厅”,但未明确具体房号、价格及交付时间,购房者据此要求签约时,开发商可因该表述仅为要约邀请而拒绝按“均价”出售特定房屋。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为更清晰区分二者,可通过下表对比其核心要素:
| 对比要素 | 要约 | 要约邀请 |
|---|---|---|
| 法律目的 | 订立合同,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 | 引出他人要约,不直接导致合同成立 |
| 约束力 | 要约人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法定情形除外) | 邀请人不受约束,可拒绝接受“承诺” |
| 对象指向 | 通常向特定人发出(也可向不特定人,但需内容具体) | 通常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向特定人,但目的为引出要约) |
| 典型形式 | 订单、投标书、具体的买卖提议 | 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普通商业广告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网购商品标错价”纠纷中,若商家在电商平台将某款标价1万元的商品误标为1000元,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家能否以“标价错误”为由拒绝发货?此时需判断商品详情页是否构成要约:若详情页包含商品型号、规格、价格、库存数量等具体信息,且消费者下单的行为视为承诺,则商家详情页可能构成要约,商家不得随意撤销;若仅是商品标题标价,详情页信息不全,则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商家可在合理范围内撤销错误要约。
又如,在招标投标中,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则为要约,招标人定标后承诺,此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流程中各阶段的法律性质,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提供了典型范例。
法律依据与参考文献
我国法律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 第四百七十二条明确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 第四百七十三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 第四百七十四条至第四百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承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2025年1月1日废止,其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整合,在司法实践中仍可参考《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及理论学说。
相关问答FAQs
Q1:商业广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要约?
A: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广告主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则视为要约,广告中明确“限量100件,售完即止,XX型号手机以2999元价格出售,先到先得”,该广告包含标的、数量、价格等核心条款,且表明“先到先得”的约束意思,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广告主需按广告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Q2:要约发出后能否撤销?撤销有哪些限制?
A:要约在生效后可以撤销,但需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存在两种法定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如预订场地、采购原材料等,甲向乙发出要约表示“需在10日内回复”,则该要约在10日内不可撤销;若乙已为购买甲的货物支付了定金,则甲不得撤销要约。
